《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為了有效地保護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下列行為均屬侵犯商標專用權: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既為專用權,當然是注冊人專
用,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而將禁止權的范圍擴大到類似商品及近似商品,則完全是為了有效地保證商標表示商品出處的使用。所以,任何人
擅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銷售明知是假冒
注冊商標的商品。明知為假冒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也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做此規(guī)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護
那些在市場上比較著名的商標,因為假冒這些商標的商品比較易于識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利益,因為有些假冒商品與正牌商品的
區(qū)別很難分辨的,若因銷售者缺乏這種分辨能力而要求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在有些時候是不公平的。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是指在注冊人既不知曉、也未授權的情況下制造他
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擅自制造一般是指與注冊人之間存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或委托印制關系,但在注冊人的授權之外制造商標標識的行為。商標
標識是禁止買賣的,所以銷售上述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一第實際上是一個包容條款,即將前三種行為之外的,且對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
為規(guī)定為商標侵權行為,以防止不法分子鉆法律規(guī)定的漏洞,逃脫法律的制裁。
為了便于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上一條款所指的侵權行為:
一是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2)項的擴大,即將主觀意識由明知
擴大到應知,將商品由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擴大到任何侵權商品。其中應知的范圍要求審判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事實做出認定。
二是在同一種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這一項規(guī)定的
關鍵是足以造成誤認,但并不要求事實上造成誤認,只要存在這種可能即可構成商標侵權。
三是有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這一項實際上是追究共同違法者的責任,因為既為故
意,也就是明知對方違法,當然屬共同違法了,所以亦屬法律禁止之列。
了解了哪些屬于侵權行為,企業(yè)在經營活動中就應避開這些行為,以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另一方面,當他人行為構成對自己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時,注冊人也應依據上述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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