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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著作權法的修改(二)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新華網   時間:2020-11-12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1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本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出修改內容第十一至二十條:

著作權法修改內容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br />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在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地圖”后增加“示意圖”。
  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
  十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將未發(fā)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fā)表權的侵犯?!?br />   十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第一款中的“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轉移”修改為“依法轉移”。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

  十六、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在第一款中的“姓名”后增加“或者名稱”;將“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修改為“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時事”。
  將第一款第四項中的“作者”修改為“著作權人”。
  在第一款第六項中的“翻譯”后增加“改編、匯編、播放”。
  在第一款第八項中的“美術館”后增加“文化館”。
  在第一款第九項中的“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后增加“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刪去第一款第十項中的“室外”。
  將第一款第十一項中的“漢語言文字”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將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將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十七、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br />   十九、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十、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演員、演出單位)”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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