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當今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熱點,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但“馳名商標”是 個新生事物,人們對其知之甚少,以致于產生不少模糊認識。
在社會上,很多人把馳名商標看成是一種評出來的“名牌”,能為企業(yè)鍍上一層金,是促銷的手段,尤其是一些企業(yè),產品沒銷路,不是從苦練內功、開拓市場上下功夫,而期望借助“馳名商標”,在短時間擴大產品知名度,提高產品信譽。甚至有些規(guī)模、效益都不錯的企業(yè),也對馳名商標趨之若鶩,以追求其廣告效應。因此,對馳名商標我們應有清醒、正確 的認識。
事實上,馳名商標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解釋,一是事實上的,二是法律上的。事實上的 馳名商標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哪個部門的意志為轉移的,比如說“可口可樂”就是實實大 大的馳名商標; 而法律上的馳名商標是為保護那些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救 濟,它是依認定而來的; 認定是前提,保護是目的。認定“馳名商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因此,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是該商標遇到不 法侵害,即存在法律訴求,才能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以獲得擴大保護;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 方面: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 冊人利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駁回其注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 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 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 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 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已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 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
商標局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廣大保護,在審查、異議、案件處理等程序中,在一定范 圍內已對馳名商標予以擴大保護,這在很大程序上的避免了上述前兩種情況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