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qū)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qū)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qū)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項目,便于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違犯我國商標法律規(guī)定。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
信譽和企業(yè)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chuàng)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