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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禁止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標志作商標的規(guī)定有哪

時間:2018-02-28

 

 根據(jù)商標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dǎo)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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