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確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據上述規(guī)定,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2、行政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 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