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商品本身名稱表示的商標。 (2)與“慣用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個公司使用的商標,但久而久之制造同類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來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顧客總是把這樣的文字或圖形同這種商品結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別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這種“慣用商標”也不能注冊。 (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生產、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時期的商標。 (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見姓名或名稱的商標,如“田中”、“池田”等。 (5)極其簡單而常見的標記。如一個日文字母或一個英文字母。 (6)其它使顧客不能辨認經銷商的商標。 (7)與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標志)、國旗、勛章、聯合國或其它國際組織的標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及有害風俗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