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fā)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發(fā)表權的內容,包括發(fā)表作品與不發(fā)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fā)表作品權,含何時發(fā)表、何地發(fā)表、以何種方式發(fā)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都是發(fā)表的形式。
2、署名權: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各國法律都有規(guī)定。對于什么是署名權,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又稱姓名表示權。3、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指保護作品的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屬于著作人身權之一。 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對作品進行實質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變或用作防偽的手段改動原作品。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