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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的區(qū)別是什么

時間:2019-12-11

 

商標異議

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jiān)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fā)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爭議

是指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chǎn)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chǎn)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這里規(guī)定的“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后注冊的商標,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fā)生的爭議。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fā)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jīng)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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