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一、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注冊商標有效期,是指商標自獲得注冊之日起至該注冊期滿之日的期限。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商標一旦注冊,其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規(guī)定為十年,是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guī)定相同的,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系統也是一致的。
由于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產生于商標注冊,因此,本條所稱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同時也是注冊專用權的有效期。在此有效期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受法律保護的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以及派生的禁止權,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標或服務上申請注冊與權利人的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有效期起始日、期滿日的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商標局注冊商標的當日,由于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同時也是商標專用樹木有效期的起始日,而且《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起始于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
因此,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應當同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起始日一樣,從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三個月期限界滿之日即商標注冊之日起算。注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與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相對應,十年后的相同月、日為注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