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也就是說,申請商標被商標局審查合格處于3個月的公告期,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就可以核準注冊發(fā)證書,那么在這3個月內提出意見就算異議。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或者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商標被商標局核準注冊后,對其有爭議并提出的意見就叫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