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等三種行為屬于損害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這一司法解釋將爭議較多的互聯(lián)網(wǎng)域名注冊侵權首次列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