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予受理。
(1)申請文件中有請求書。該請求書應當明確申請專利的類別;寫明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地址。
(2)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必須有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圖片或者照片。
(3)申請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跡和線條清晰可辨,沒有涂改,至少能夠容易地分辨其內容。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筆跡繪制,并且沒有涂改。
(4)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應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其所屬國應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
(5)申請人是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的法人或居民,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委托手續(xù)。
專利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受理條件(1)、(2)、(3)之一的;
(2)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明顯不具有申請專利權利的;
(3)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而未委托的;
(4)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的法人或居民直接從港澳臺地區(qū)向專利局郵寄專利申請的;
(5)港澳地區(qū)臺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
專利局受理處及各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應當全面地、認真地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