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但沒有明確規(guī)定怎樣計算損害賠償?shù)慕痤~。那么專利權人在提出賠償要求時,或者專利管理機關在作處理決定時,應該怎樣確定損害賠償?shù)慕痤~呢?目前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有三種可參照的方法。
?。?)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經(jīng)濟損失作為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產(chǎn)品已擁有一個較穩(wěn)定的市場,并且銷售量居于平穩(wěn)或上升時使用。
?。?)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及其許可的受讓人尚未將專利產(chǎn)品投放市場的情況下使用。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shù)額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還沒有把專利產(chǎn)品投放市場,而侵權人從生產(chǎn)、銷售侵權產(chǎn)品中又無利可獲時使用。
以上三種計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損失額、被告的盈利額和參照專利權人的技術轉讓費作當前有關專利侵權糾紛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除以上三種方法外,當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商定用其它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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