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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個人專利轉讓給企業(yè)的許可合同要注意哪些?

作者:專利代辦處   來源:行之知識產權集團   時間:2018-04-28

 

個人專利轉讓給企業(yè)的許可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許可使用的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三類,不同的許可類型決定了許可使用的范圍、被許可人的人數(shù)以及訴訟權利的不同。
1、獨占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專利權人只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其他任何企業(yè)使用該技術,同時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技術。實際上就是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取得了該專利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這種實施許可,被許可人通常情況下需支付高額的許可使用費。
2、排他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第三家企業(yè)使用該技術,但專利權人仍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3、普通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方式會形成市場上多個競爭對手,因此,相對于獨占許可來說,許可使用費相對會低些。
由于許可類型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jù)我國司法解釋,當發(fā)生專利侵權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對實施許可的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話,則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同時企業(yè)在許可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約定了再許可的權利,則這種再許可通常認定為普通許可。
二、許可合同的期限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xù)期間有效。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xù)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因此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首先了解專利權的狀態(tài)和期間,如果專利權期間已經(jīng)屆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因此該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專利權是有效地,則應當考慮專利權的剩余年限,一般來講,剩余年限越短,許可使用費越低,反之則越高。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規(guī)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有效,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經(jīng)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
四、在許可使用合同中避免“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329條規(guī)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無效,《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列舉了以下情形屬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在訂立合同時應注意避免: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shù)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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