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如何進行維權索賠?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專利受到侵害后,應首先將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確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范圍內,以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專利權人往往會過高估計自己的專利權,因此,最好委托中國的專利律師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見。因為中國的專利律師熟悉中國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可以作為決策時的參考。
有關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國專利律師進行,其理由與上述委托中國專利律師分析專利侵權的相同。
然后,專利權人還應對自己的中國專利權的專利性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有效性。因為,根據中國專利法規(guī)定,中國專利局只對發(fā)明專利進行實審,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進行實審,只進行形式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發(fā)明專利,對其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可以不進行分析,只要檢查一下年費是否繳納,專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認真進行專利三性分析。只有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具有專利性,確實是有效權利的前提下,才宜對專利侵權者采取行動。否則,一旦對方向中國專利局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就會因缺乏專利性而被宣告無效。
專利權人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方可著手進行下一步工作。
專利維權訴訟中,專利權人維權需知
一、權利證據
1、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2、專利登記薄副本。一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在授權之后,專利的權屬狀況可能會發(fā)生改變,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但在實務中一些專利權人卻沒有提供,一些司法機關對此也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3、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4、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xù)有效。其實這一證據在提供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注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于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xù)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后,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xù)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如此以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立諾知識產權李康松認為之所以在實務中出現用專利年費收據來證明專利持續(xù)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這里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之一,卻并未提及專利登記薄副本,不能不說是一個瑕疵。
5、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時,若沒有提供專利的檢索報告,法院拒絕受理。但此種做法明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隨后最高法院在答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中明確表示,出具專利的檢索報告并不是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若不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如無其他可以不終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中止訴訟。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最好提供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審理。
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fā)現了侵權行為后,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fā)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并記載在公證書中。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三、損失證據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務中,提供損失證據的案件較少,客觀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因此出現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在國內一專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業(yè),通常會與其業(yè)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xù)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但被許可方實際并未生產專利產品。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不應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因為此時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已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權賠償的數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后,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最后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jié)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對于專利侵權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2月9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