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業(yè)為了宣傳一擲千金,鋪天蓋地砸廣告,在接連不斷的“魔音繞耳”之后,有一些廣告語就被大家所熟知,甚至流傳成為經(jīng)典。
比如:
“今年過節(jié)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
“步步高點讀機,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學習了”
“特步,非一般的感覺”
“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小米,為發(fā)燒而生”
......
這些廣告語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詳。商家通過各式各樣的廣告語打響了自己的品牌,因此有些商家就想把廣告語注冊為商標保護起來。那么,廣告語能否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呢?
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廣告語是可以申請
注冊商標的。依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的內(nèi)容,在不考慮存在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下,廣告語作為商標注冊,主要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安涣加绊憽卑ㄕ尾涣加绊?、宗教不良影響、道德不良影響等多個方面。不過,作為廣為流傳的廣告語,基本上可以推定為沒有不良影響,這一點比較容易判斷。
2、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點
廣告語的目的就是為了推薦產(chǎn)品或服務,因而往往會表達出商品的功能或特點,從而起到宣傳作用。比如康師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見”、雀巢咖啡“味道好極了”等,這類廣告語直接表達了商品的特點,不能作為商標申請。
《商標法》規(guī)定了“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申請。這一點排除掉相當一部分廣告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3、是否缺乏顯著特征
顯著性是商標的一個重要特征,也是決定很多廣告語能否成功注冊的重要因素。廣告語成為注冊商標的最大障礙是缺乏先天顯著性,因為廣告語往往是一些表達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和認知。
此前,字節(jié)跳動公司就在這方面“栽過跟頭”。字節(jié)跳動公司申請過一個由中文文字“頭條你關心的才是頭條”及圖形構成的商標遭遇駁回,原因是整體上不具有作為商標的識別作用,相關公眾一般會將其認定為廣告用語或標語口號,但是很難將其作為商標看待。
4、是否存在混淆
廣告用語使用行為“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 廣告用語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增加其商業(yè)機會的行為,通常被拒絕注冊。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廣告語都不能作為商標加以注冊,但是廣告語被核準注冊為商標的案例較少。
因而,對于廣告語而言,要想作為商標注冊,具有顯著性、可識別性等特征十分重要。普遍而言,能夠作為商標注冊的廣告語往往具有幾個特點:展現(xiàn)形式簡短,不易被當做普通描述用語;含義抽象,越抽象往往越具有顯著性;非常規(guī)表達,更具有指向性,識別度高。
總之,若企業(yè)想將某個短語申請注冊為商標,首先要考慮該短語是否會當作廣告宣傳用語進行使用;其次,該短語是否具有識別性,應當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識別。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
而作為商品信息傳播的重要工具,好的廣告語可以加深消費者對企業(yè)、產(chǎn)品或服務的印象,申請注冊商標可以達到保護和防御的作用。若是企業(yè)想嘗試將廣告語注冊成商標以達到加強保護和壟斷性使用的話,則盡可能的滿足以上要求,那么廣告語成為商標就不會如此之難了。
當然,我們在將廣告語注冊成商標前,還應該做好商標近似查詢,看看自己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如果沒有出現(xiàn)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就可以安心去申請注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