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從申請注冊商標初始,就需要提交相關的使用證明。在美國商標注冊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間以及第九到十年之間,則需要提交商標繼續(xù)使用聲明,以維持商標的有效性。
美國商標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 )詳解
法律依據
申請人的美國商標需在注冊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間,按照美國商標法第8條(Section 8)的規(guī)定提交商標的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 ),以維持商標注冊的有效性。
若初始申請注冊是通過馬德里注冊的,根據美國商標法第71條(Section 71)相關規(guī)定,也需要在商標的美國注冊日的第五至第六年之日或之間,提交使用聲明。若不及時提交,則會導致對美國的延伸保護被取消。
若未能在限定期限內提交商標的使用聲明,美國商標局將商標成功注冊第六年之后的六個月時間段設置為使用聲明提交的寬限期,在此期間內,繳納相應的延遲費用即可補交使用聲明。
美國商標法第8條(Section8):
1058.有效期
(a)一般情況
每一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但是商標在其應適用的下列期限屆滿之時沒有達到本條(b)款的規(guī)定,專利商標局應當撤銷該注冊:
?。?)根據本法規(guī)定注冊的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年屆滿時;
?。?)根據本法1062條(C)款的規(guī)定公告的注冊,依該條款公告之日起六年屆滿時;
(3)所有的注冊,在注冊之日起每個連續(xù)的十年屆滿時。
?。╞)連續(xù)使用宣誓書
在本條(a)款列出的適用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注冊的所有人應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并向專利商標局提交:
?。?)一份宣誓書,列明在注冊中指定的該商標在商業(yè)中使用的或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并按照專利商標局的要求附上一定數量能表明該商標當前使用情況的圖樣或復制品;或者
(2)一份宣誓書,列明在注冊中指定的該商標未在商業(yè)中使用的或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并提供能夠解釋未使用的特殊情況,并非有任何放棄該商標的意圖。
?。╟)遞交的寬展期;不規(guī)范
(1)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本條(a)款規(guī)定的適用期限屆滿后的六個月寬展期內遞交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遞交材料的同時應繳納專利商標局規(guī)定的額外費用。
?。?)如果依照本條規(guī)定遞交的材料存在不規(guī)范,該不規(guī)范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后,及不規(guī)范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遞交材料的同時應繳納專利商標局規(guī)定的額外費用。
(d)宣誓書要求的通知
本條規(guī)定的宣誓書要求的特殊通知,應附在每一個注冊證后面及本法第1062條(c)款規(guī)定的公告通知中。
(e)宣誓書的接受或駁回通知
專利商標局應通知按照本條規(guī)定提交了宣誓書的所有人,商標專員是否接受了其宣誓書,如果駁回,說明駁回的理由。
?。╢)為送達傳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若注冊人在美國無住所,向應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國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該商標的相關程序中的向其送達傳票或通知。所述傳票或通知將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郵遞送達給該指定的人。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冊人沒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該商標的相關程序中的向其送達傳票或通知,則所述傳票或通知將送達專利商標局。
美國商標法第71條(Section 71):
1141k. 宣誓書和費用
?。╝)所需的宣誓書和費用
根據第1141i條的規(guī)定其注冊證已經頒發(fā)的一項延伸保護應該在作為其基礎的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內一直有效,除非在下列日期,專利商標局撤銷了商標的延伸保護:
?。?)自專利商標局頒發(fā)延伸保護注冊證起六年結束之時,除非在六年期滿的前一年內,國際注冊的所有人向專利商標局遞交了(b)項規(guī)定的宣誓書并繳納了專利商標局規(guī)定的費用;且
(2)自專利商標局頒發(fā)延伸保護注冊證起至十年結束之時,及此后的每個十年期限結束之時,除非
?。ˋ)在十年期限屆滿之前的6個月內,國際注冊的所有人向專利商標局遞交了(b)項規(guī)定的宣誓書并繳納了專利商標局規(guī)定的費用;或
(B)在十年期限屆滿之后的3個月內,國際注冊的所有人向專利商標局遞交了(b)項規(guī)定的宣誓書并繳納了(A)段規(guī)定的費用及專利商標局規(guī)定的額外的費用。
?。╞)宣誓書的內容
?。╝)項所提到的宣誓書應列明延伸保護中所列舉的該商標在商業(yè)中使用的或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并且該國際注冊的所有人應隨宣誓書附上能顯示當前商標在商業(yè)中使用狀況的樣品或復制品,或說明能合理解釋未使用原因的特殊情況而并非有任何放棄該商標的意圖。有關宣誓書要求的專門通知,應附在每一個延伸保護的注冊證后面。
?。╟)通知
專利商標局應通知提交宣誓書的
國際注冊的所有人其對該宣誓書的核準或駁回,如果是駁回,應通知駁回的理由。
?。╠)通知或傳票的送達
該國際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國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該商標的相關程序中的向其送達傳票或通知。所述傳票或通知將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郵遞送達給該指定的人。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冊人沒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該商標的相關程序中的向其送達傳票或通知,則所述傳票或通知將送達專利商標局。
提交使用聲明的要求
(1)按照商標核定注冊的不同類別提供多份實際使用的證據,其須清晰、明確的展現商標實際使用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和廣告中。(應選擇全英文字顯示的產品,如有英文字以外的文字,需提供英文翻譯。)
(2)使用聲明必須由有權簽字人做出并簽字,需注意聲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如有虛假,將可能危及整個商標的有效性。
關于使用聲明的相關圖片展示可參考美國商標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該文章。
使用聲明針對商品項目(全部/部分)的要求
如果商標注冊人事實上僅將商標使用于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上, 則在提交使用聲明時,需要將沒有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進行刪除。
如果商標注冊人在過去5年內在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上未曾使用過商標,即便其在今后5年內有使用計劃,該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也必須從商標注冊中刪除。在商標注冊中保留未在過去5年中實際使用過的商品、 服務項目將被視為對USPTO的欺詐,或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
如果商標注冊人存在沒有使用或沒有在全部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可以提交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
聲明書中應當列舉事實,表明沒有在這些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是由于特殊情況,同時說明商標停止在商業(yè)上使用的日期以及預計恢復使用的大概日期,從而可以有效的表明商標注冊人并非有意放棄該商標。
不可抗辯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of a Mark)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Section 15)的規(guī)定,對商標的不可抗辯聲明是可以選擇提交的,僅適用于主簿注冊的商標。
若提交了該不可抗辯聲明,其好處是能夠加強對商標的保護。一個不可抗辯的注冊商標是該注冊商標的權屬和有效性的確鑿證據。通常,第三方不能基于其在先使用、享有在先權利或以該注冊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向TTAB(美國商標復審和上訴)申請撤銷該不可抗辯商標。
法律依據
美國商標法第15條(Section 15)
1065.在某些條件下使用商標的不容置疑的權利
除了根據本法第1064條第(3)和(5)款規(guī)定可隨時提出撤銷申請的理由外,并且,除了在主注冊簿上注冊商標的使用在某種程度上侵犯了另一個通過商標或企業(yè)名稱在該注冊商標依本法注冊之日前的連續(xù)使用而依任何州或地區(qū)的法律獲得的有效權利外,如果自注冊之日起該注冊商標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或其相關方面已連續(xù)使用五年,并且仍在商業(yè)中使用,則該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在商業(yè)中的使用權不容置疑,只要:
?。?)沒有不利于注冊人對該商標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所有權主張的終局決定,或不利于注冊人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注冊該商標或在注冊簿上保持該商標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權利的終局決定;
?。?)在專利商標局或法院沒有涉及上述權利的程序還未審查和最終處理;
?。?)在任一五年期限屆滿后一年內向專利商標局提交一份宣誓書,列明該商標在注冊中指定的已連續(xù)使用了五年,并且仍繼續(xù)在商業(yè)中使用或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及本條(1)和(2)款所列事項;以及
?。?)一商標若系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或其一部分的通用名稱,則不可獲得不容置疑的權利。
依照本條上述規(guī)定的條件,依本法注冊商標不容置疑的權利也應適用于依據1881年3月3日的法案或1905年2月20日的法案注冊的商標,但需在根據本法第1062條(c)款的規(guī)定公告該商標之日起的任何一個連續(xù)五年期滿后一年內向專利商標局提交一份宣誓書。
專利商標局應當通知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宣誓書的注冊人受理事項。
1. 在美國商標注冊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間以及第九到十年之間,商標注冊人必須主動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的使用聲明書(Declaration of Use)。
2. 但無論是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Section 8)條還是第71條(Section 71),都需要提交商標在核定商品/服務項上的實際使用證據,針對未實際使用過的商品/服務項,需在提交使用證據時對其進行刪除。
3. 強烈建議在提交商標使用聲明的同時,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Section 15)提交商標的不可抗辯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of a Mark)。
對商標進行了不可抗辯聲明后,第三方不能基于其在先使用、享有在先權利或以該注冊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申請撤銷該商標,該不可抗辯聲明是對注冊商標的強有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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