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涉外研究小組(九個橘子、草青青、淡墨、向陽、只有筆,沒有名)
本文關鍵詞:專利審查,TISC,專利申請,海外專利申請,國際專利申請
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可以向后續(xù)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對后續(xù)申請?zhí)岢黾涌鞂彶檎埱蟆?
?。ˋ1)常規(guī)PPH:通過巴黎公約路徑,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OFF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可以向后續(xù)申請受理局OSF對后續(xù)申請?zhí)岢黾涌鞂彶檎埱蟆?br /> ?。ˋ2)通過PCT路徑,當申請人從國家階段指定局1收到可授權意見,可以向指定局2對后續(xù)申請?zhí)岢黾涌鞂彶檎埱蟆?br /> (A3)通過PCT路徑,當申請人從特定的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SA/IPEA)收到肯定的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WO/IPER),指出其PCT申請中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具有可專利性,可請求有關專利局對對應國家/地區(qū)階段申請加快審查。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首次受理國,以IP五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專利局、美國專利局、韓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的其他四局為后續(xù)申請受理國,提出PPH的流程比較如表格:
向IP五局提出PPH請求 | 途徑 | 對應性要求 | 請求時機要求 | 請求形式要求 |
SIPO→JPO(日本) | A1、A2、A3、B和C | 權利要求的范圍相同或更小 | 進入實質審查前 | 紙件申請或電子申請 |
SIPO→USPTO(美國) | A1、A2、A3、B和C | 權利要求范圍相同 | 進入實質審查前 | 須以電子申請?zhí)峤?/span> |
SIPO→KIPO(韓國) | A1、A2、A3、B和C | 權利要求的范圍相同或更小 | 已提出“審查請求” | 紙件申請或電子申請 |
SIPO→EPO(歐洲) | A1、A2、A3、B和C | 權利要求的范圍相同或更小 | 進入實質審查前 | 紙件申請或電子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