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一:功效是否完整
權利要求應有足夠的部件和連接關系,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要點二:是否存在明顯變換
確保權利要求書中沒有任何元件可以被替換而得到同樣結果
例如:權利要求書中提到“電容”,但競爭對手卻能輕易地改用“電感”而逃避侵權。
要點三:是否包含了現(xiàn)有技術
考慮一下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是否把現(xiàn)有技術也包進去了。
如果是的,則應做出變化,但須注意:要盡可能少的變化,只要能為本發(fā)明帶來創(chuàng)造性就行了。
要點四:從屬權利要求是否嚴謹
必須認真仔細推敲,使其盡可能強大(包括不易被無效、不易被繞過兩方面),因為其所引用的更寬的權利要求有可能失敗,如果找到某些現(xiàn)有技術的話。
要點五:語言是否準確
認真考慮選詞,包括從每個詞的絕對詞義層面和詞與詞之間的相對關系層面。機構結構中存在結構關系時,確保描述合適
例如:不要說“一個臂從所述腳部伸出”(腳上長手讓人很不理解)。
要點六:方向定位是否必須
只有當方向定位屬于通常情況時才能用方向定位來描述結構(包括“上面”“下面”“水平”“豎直”等)。
比如:大樓可能是垂直的,但單獨銷售的自行車輪本身并沒有什么方向定位要求。
要點七:空態(tài)與滿態(tài)是否均已考慮
有些結構可能描述其使用狀態(tài)更方便。
比如:一個洗手液噴灑瓶,可能描述其裝滿液體時的狀態(tài)會更方便和更易于理解。但是,噴灑瓶也可能按空瓶子來賣,所以空瓶和滿瓶都描述應該是更合適的。
要點八:是否簡潔
采用語匯學來幫助撰寫清楚和簡明的權利要求書。
如果一個結構中有四個連接件,可能寫成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連接件,但這樣很別扭而且難讀。相反,如果采用連接件的同義變形詞,可能會更容易撰寫和閱讀,例如:連接件、連接器、桿、元件等詞。
可用詞典來協(xié)助選詞。
要點九:是否涵蓋全部實施例
確保最寬的權利要求涵蓋了所有實施例,你并沒有只關注部分而遺漏其他。
要點十:對運動的描述是否太絕對
確保描述語言中沒有給元件多余的限制,
比如:如果一個元件移動而另一個元件靜止,則經(jīng)常有可能是反過來。所以,最好能說成是“兩個元件可相對運動”。
要點十一用詞是否一致
確保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詞是基于說明書和其附圖,而且每個權利要求之間的用詞一致。
要點十二:附圖有否支持
記住,在有些國家,特別是美國,如果一個權要中的結構可以在圖中顯示,那么就必須在圖中出現(xiàn),不論多么簡單。
要點十三:權要之間的一致性如何
檢查從屬權利要求,確保引述的標號正確,而且其用詞也與其所引用的權要中的用詞匹配。
要點十四:目標和結果是否一致
經(jīng)常有一些權利要求會在前序部分提到一個目的,比如:“一種提供單位劑量液體藥物的分配器”,這種情況下要記得權利要求的剩余部分要完整提供這樣一個分配器。相反,不要描述一個權利要求不能達到的效果。
要點十五:權利要求數(shù)量是否合適
很多國家只允許一個寬的權利要求,緊跟著一組逐漸縮窄的權利要求。但這樣做有可能比較危險,因為所有一切東西都是基于一個權利要求。撰寫時可以試著從不同角度來寫,從而找出最佳的。
——在有些國家,先提交很多權利要求然后再刪除或分出一些,是不加收費用的。美國會允許多個獨立權利要求,有可能有時會值得這么做,即使后來基于現(xiàn)有技術的發(fā)現(xiàn)或發(fā)明人對發(fā)明點的更好理解而減少了數(shù)量。
要點十六:是否遺漏權利要求類型
只要可能,盡量考慮不同類型的權利要求,如:產(chǎn)品、過程方法、制造方法、裝置等。
要點十七:組合還是拼湊
如果只是把元件列出來而不描述其連接關系從而使其具有一定實際功用的話,是不夠的。一項只描述元件而沒有描述連接關系的權利要求是一個“拼湊”。同樣,元件如果因其自身的特性而不能組合實現(xiàn)一個整體效果的話,也是一個“拼湊”。
例如:鉛筆和橡皮就是一個拼湊。
要點十八:自造詞(非詞典詞)是否披露其定義、是否必要
有時,專利申請中用到的詞具有特定含義或限制含義,對此必須在說明書中披露。如果可能的話,盡可能避免這樣處理,因為在有些國家,優(yōu)先采用詞典中的解釋,只有當用詞典的解釋用在此權利要求書中無法理解時,才會去參考說明書。
要點十九:特定領域的特定詞匯用法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