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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C|有效保護專利技術,創(chuàng)新主體還可以……(以案例說IP)

作者:伍旭偉   來源:行之知識產權集團   時間:2021-12-10

 

  本文關鍵詞:專利技術,專利保護,專利案例

  從創(chuàng)新主體視角,如何解讀專利保護(二)

  第一期我們講到了自有專利技術有效保護程度的初步判斷方式和模式,尤其是針對侵權判斷原則與方法,大家已經有了初步認識。復習一下(TISC|專利被侵權后,創(chuàng)新主體有必要搞懂這些問題
  接下來,本文將從幾種維度來解讀,進一步加深創(chuàng)新主體對侵權比對視角的把握與理解,筆者將結合一些現(xiàn)有案例,來進行進一步說明。
  案例一,自有專利技術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卡片展示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盒包括基座以及設置于所述基座上的安裝平臺,所述安裝平臺上開設有卡片安裝槽,所述卡片安裝槽內放置有展示卡片。
  上述技術方案是為了解決卡片方便放置的問題,從而能夠將不同類型的卡片均放置在一展示盒內,不僅放置穩(wěn)定,而且方便展示。就以上案例來講,其權利要求1中包含了在卡片安裝槽內放置展示卡片這一技術方案,即包含了展示卡片這一技術特征,如按照上述三種原則進行判斷,那么需要在涉嫌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中至少包含展示卡片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而在實際侵權場景,該涉嫌侵權產品的制造過程中,是不會將展示卡片一并制作并安裝到位的,而是等到實際使用展覽時,才會將展示卡片放入卡片安裝槽內,此時便存在滿足侵權判定原則的可能。
  通過對案例一的進一步論述,我們明白了關于技術特征的對比,直接關系到侵權行為的狀態(tài)比對,如描述的一個技術特征或技術方案,可以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制造侵權還是使用侵權。不難看出,增加上述的展示卡片,幾乎只能在使用行為方面才能進行侵權比對,而針對此種情況,如權利要求將相應描述替換為“所述卡片安裝槽內形成用于放置有展示卡片的空間”,那么便可以將侵權行為擴大到制造行為層面以及其他行為層面。
  案例二,自有專利技術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共享單車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用戶正常騎行共享單車,最終騎行結束,將共享單車停放于規(guī)定范圍之外,完成計費;
  用戶正常騎行共享單車,最終騎行結束,將共享單車停放于規(guī)定范圍之內,完成計費;
  用戶騎行具有故障的共享單車,最終騎行結束,將共享單車停放于規(guī)定范圍之外,完成計費。
  以上技術方案,是針對共享單車騎行計費的方法,分別針對三種情況進行了描述。但以上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我們會發(fā)出這樣的思考:如果一個用戶按照上述行為完成了共享單車騎行計費的情形,是用戶存在侵權的可能?還是共享單車生產商存在侵權的可能?還是共享單車計費系統(tǒng)的運營商存在侵權的可能?答案顯然是APP運營商,因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共享單車計費的方法,采取該計費方法的行為必然是APP運營商才會開發(fā)實施的。到了這里,我們不妨思考一下,計費系統(tǒng)是屬于人工智能層面的技術,侵權行為的對比也一定是站在人工智能的視角進行比對,也就是機器視角。那么,機器視角是如何識別共享單車是否存在故障,又如何識別是否騎行結束,又怎么判斷是否停放在規(guī)定范圍內?以上種種,無疑會增加侵權比對的難度。
  通過對案例二的進一步論述,我們需要知曉的是,針對軟件通信技術,如果站在人為視角去描述技術方案,那么在軟件系統(tǒng)與軟件系統(tǒng)進行侵權比對時,是很難檢測出是否全面覆蓋了相應技術特征的。因此,針對該類專利,我們不妨以機器視角來描述相應技術方案,如計費系統(tǒng)獲得攜帶什么標識的信號,來判斷共享單車的故障狀態(tài),并且接收到不同的信息或者信號,則能夠判斷是否存在騎行的狀態(tài),最終根據(jù)接收共享單車與規(guī)定范圍的距離參數(shù),通過比較邏輯來進一步判斷是否停放在規(guī)定范圍內,這樣是否能夠大大降低侵權比對時,檢測與判定的難度。
  案例三,自有專利技術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信用賬戶的創(chuàng)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對用戶進行身份驗證;
  獲取用戶的不完整實名信息,并向第一服務器發(fā)送所述不完整實名信息;
  所述第一服務器接收所述不完整實名信息,向第二服務器發(fā)送與所述不完整實名信息匹配的用戶實名信息,所述用戶實名信息是所述第一服務器中保存的用戶實名信息;
  所述第二服務器接收所述用戶實名信息,檢測是否已存在與所述用戶實名信息對應的信用賬戶,若檢測出已存在所述信用賬戶,則創(chuàng)建所述用戶的虛擬信用賬戶。
  上述技術方案是一種用于解決虛擬信用賬戶創(chuàng)建的方法,其中涉及到用戶終端、第一服務器、第二服務器三者之間的信息交互。假使前述三種執(zhí)行主體分別屬于不同的運營商,那么想要進行上述權利要求的侵權比對是否就需要行為人同時具備上述三種執(zhí)行主體設備,而在實踐中,同一運營商要滿足具備上述三個執(zhí)行主體設備的條件是非常罕見的,那么就會導致這樣的權利要求內容在進行侵權判定時,很難滿足侵權的構成要件。
  那么我們是否可以通過從不同的執(zhí)行主體層面來分別構建一套保護性方案,每套保護性方案能夠針對不同執(zhí)行主體執(zhí)行的行為進行描述,從而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執(zhí)行主體進行保護布局,來增加每個執(zhí)行主體侵權的可能性。這種從不同端口單側描述的方式,雖然能夠降低侵權比對的難度,但是在實際侵權行為中,如果一個執(zhí)行主體的行為能夠達到“指導或控制”其他執(zhí)行主體行為的程度,也會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
  例如,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知民終147號裁判書指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也即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xiàn)該專利方法過程的,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從該裁判要旨中可以得知,以通信領域常見的涉及多執(zhí)行主體的多邊方法技術方案為例,專利侵權成立的關鍵在于能否將專利技術方案的完整實施歸于一個行為人,即達到“指導或控制”的標準。通過該司法判例,我們能夠知道專利保護不僅要考慮執(zhí)行主體設備的實際控制人,還需要考慮實際控制人的控制程度,從而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有效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幾種典型案例的分享,相信大家對專利保護的侵權判斷以及侵權比對有了一定程度把控。當然,隨著司法的實踐,相關侵權判斷原則與方法也會不斷發(fā)展與完善,作為創(chuàng)新技術的專利權人,要做的不僅是擁有自主專利權,還要明白如何判斷該專利技術實際保護的有效程度??偨Y來說,首先需要明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及其構成要件,其次需要掌握侵犯專利權實質條件的判斷原則,最后還要有效甄別侵權比對時,可以判定相應行為的可能性與難易程度。
  以上,就是本期針對侵權判定規(guī)則下進行侵權比對時,創(chuàng)新主體需要掌握哪些方法與技巧的相關內容,希望每位創(chuàng)新主體在能夠用于核心自有專利技術的情況下,也能判斷該專利技術能夠獲得保護的有效程度。

 

標簽: 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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